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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7-06-08 | 點閱數: 219
主旨: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業經總統於民國 106 年 5 月 10 日公布施行;檢送公布條文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5 月 22 日部退三字第 1064225274 號函辦理。 二、旨揭處理條例業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304 期(參見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或本府人事處網站。至所涉實務上應執行事項,刻由銓敘部規劃中,屆時配合辦理。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7-06-08 | 點閱數: 270
主旨:檢送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及「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各 1 份(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市府 106 年 5 月 11 日府人力字第 1060291671A 號函辦理。 二、「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如適用對象係身心障礙者,依其業務需要提供職務再設計(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因應增訂第五點,原規定第五點移列第六點(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修正重點...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7-06-08 | 點閱數: 276
主旨:修正「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教保服務工作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修正「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教保服務工作處理要點」。
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7-06-08 | 點閱數: 281
主旨:檢送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及「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各 1 份(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市府 106 年 5 月 11 日府人力字第 1060291671A 號函辦理。 二、「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如適用對象係身心障礙者,依其業務需要提供職務再設計(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因應增訂第五點,原規定第五點移列第六點(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修正重點:增...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7-06-08 | 點閱數: 231
主旨:有關聘(僱)人員因安胎事由請延長病假如適逢新聘(僱)年度,得由各機關視聘(僱)人員之工作績效作為續聘(僱)之準據,並於新聘(僱)年度重新起算 6 個月內不得超過 30 日之延長病假,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5 月 12 日總處培字第 1060046181 號函副本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7-06-08 | 點閱數: 234
主旨:函轉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5 月 19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60071786 號函辦理(附件 1)。 二、旨案業經教育部於 106 年 5 月 16 日以臺教師(二)字第 1060044843B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 份供參(附件 2)。  
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7-06-08 | 點閱數: 248
中華民國 107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訪客 - 教務處 | 2017-05-15 | 點閱數: 242
主旨:教育部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第 41 條,業經教育部以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56463B 號令定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5 月 1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56463C 號函辦理。 二、修正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 1 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於每月 1 日發給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 106 年 5 月 1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56463B 號令各一份
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7-05-12 | 點閱數: 558
主旨:有關本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請假期間,職務代理人之課務處理方式乙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旨案教師請假期間之行政職務及課務處理原則如下: (一)職務代理順位: 1、第一順位:以同處室同職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代理為優先。 2、第二順位:跨處室同職級或跨職級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代理。 3、第三順位:若有實際需求,得由校內科任教師擔任職務代理人。 4、請假期間累計超過 2 個月以上者,學校應調整該職務人員。 (二)職務代理人之課務: 1、前揭職務代理人跨較高職級代理者,且代理連續 5 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得依「臺南市國民中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及「臺南...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7-05-12 | 點閱數: 285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及第 40 條修正條文所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之規定,其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令定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4 月 21 日部退三字第 1064216018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由於修正後退休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將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每個月發給 1 次;其發放日期除第 1 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其後應定期於每月 1 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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