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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5-09-09 | 點閱數: 378
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請依銓敘部函釋規定辦理
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5-09-09 | 點閱數: 939
函規定略以,以登革熱係前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所稱之第二類法定傳染病,且必要時主管機關對於罹患登革熱病人,得令其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故公務人員倘罹患登革熱並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始得依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0 款規定核予公假;反之,倘未經認定應強制隔離者,仍應依請假規則規定請病假、事假或以加班補休方式為之。
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5-07-30 | 點閱數: 550
主旨:有關民國 104 年 6 月 17 日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第 67 條及第 70 條條文修正公布後,公務人員到場配合防疫工作應予公 假一案,請查照。 擬辦: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7 月 2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099855 號函辦理。 二、茲以公務人員公假之核給,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辦理,惟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查旨揭 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按:指傳染病發生時,受防疫工作人員事先通知 之公、私場所及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 之指示給予公假。是公務人員如遇上開情事,請依上...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5-07-30 | 點閱數: 476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7 月 16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40096614 號函辦理。 二、依據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 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爰取 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並需擔任該地區教職累積五年以上,方可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三、請貴校協助轉知所屬學校教師,若有符合申請辦理偏遠或特殊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請儘速於本(104...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5-07-07 | 點閱數: 538
主旨: 104 年至 107 年「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經公開徵選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土地銀行)承作,請查照轉知所屬參考運用。 說明: 一、「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原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依約承作至 104 年 6 月 30 日止,經重行辦理公開徵選金融機構承作後,由土地銀行獲選接續為公教同仁提供服務,辦理期間自 104 年 7 月 1 日至 107 年 6 月 30 日止,為期 3 年。 二、本貸款相關規定如下: (一)貸款對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員工(含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連續服務滿 1 年之約聘僱人員)。 (二)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 2 年...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5-07-07 | 點閱數: 383
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36 條及第 48 條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及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詳如附件
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5-07-07 | 點閱數: 744
有關本市 104 年度國中小教師申請第二次市內介聘他校服務作業相關注意事項及期程,說明如下: 本市 104 年度教師第二次市內介聘採線上報名方式,線上系統網址為: http://match.tn.edu.tw ,系統啟用時間自 104 年 7 月 7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起至 7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4 時止,請申請第二次市內介聘之教師務必於 104 年 7 月 13 日下午 4 時前上網填寫積分,並完成人事人員審查。請各校務必提醒貴屬教師於期限內完成報名事宜,逾時不予受理並請自行負責。 本市教師需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不含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方得參加介聘。 已參與第一次市內介聘(含他縣市...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5-06-17 | 點閱數: 407
一.依據 104 年 6 月 3 日本府政風處 104 年 6 月 3 日南市政預字第 1040545598 號函辦理。   二.端午佳節將屆為提升學校廉能形象,惠請配合加強廉政宣導如附件
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5-05-01 | 點閱數: 438
台南市政府教育局國 104 年 4 月 23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40405406 號函略以 一、依據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本市教師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方得參加介聘。」 二、另經由他縣市介聘至本市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倘經成功調入,屆時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其他教師職務。 三、請欲申請 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者,宜審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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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說一句好話,如口出蓮花;口說一句壞話,如口吐毒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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