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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怡靜 - 教務處 | 2020-01-03 | 點閱數: 316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多元文化書箱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30 日館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館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2 日館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27 日館務會議修訂

 

一、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促進館藏資源共享,提供機關或團體推展新住民閱讀與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多元文化書箱,指本館館藏中越南、菲律賓、泰國、緬甸、印尼、馬來西亞、印度、柬埔寨等東南亞地區八國語言圖書以裝箱方式提供批次外借。

 

三、各縣市鄉鎮市(區)圖書館、學校或有關東南亞新住民之團體及社區,基於教學或推廣東南亞文化之需,得備函向本館提出借用多元文化書箱。

 

四、借用多元文化書箱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填寫借用申請單(如附表一),並正式具函申請借用。多元文化書箱之圖書每箱一百五十冊,每次申請外借一箱,借期九十天,不得續借,歸還時同一箱之書籍須全數一次歸還,如因搭配特殊活動須展延借期,應於申請時提出活動計畫並加以說明,經本館認可後,借期可延展至一百二十天。

 

五、借出多元文化書箱所需運費由本館支付,書箱歸還本館或巡迴至下一個申請單位所需運費由各借用單位支付,亦得由各借用單位於借、還時,或巡迴至下一個申請單位時自行運送。

 

六、多元文化書箱之借用權責及損壞賠償責任情形如下:

(一)本館於借出多元文化書箱時,一併提供當次借用之多元文化書箱館藏清單紙本乙份。書箱送至借用單位後,由各借用單位依本館所附清單清點圖書資料,若內容、數量有誤,應即時與本館確認清查以明權責,清查期間亦列入借期。若清點無誤,由借用單位負責圖書資料之保管及閱覽等相關作業。

(二)借用單位對書箱圖書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如有污損或遺失,悉依本館閱覽規定賠償。

七、各借用單位運用本館多元文化書箱館藏時,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並不得有商業行為,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八、借用單位運用多元文化書箱,應向本館提報推廣成果,情形如下:

(一)各借用單位應於多元文化書箱借期屆滿歸還後一個月內,依成果報告表格式(如附表二)提供多元文化書箱之借閱情形及使用數據等資料。

(二)各單位借用情形及成果,得作為日後本館是否續借多元文化書箱予該單位之依據。推廣多元文化書箱成效優良之單位,由本館提供文宣品以資獎勵。

 

九、本館如因執行業務需要,得通知借用單位提前歸還所借用之多元文化書箱館藏,並得參照多元文化書箱之使用情形、館藏維護等情況,辦理書箱館藏調度或停止借用。

 

十、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館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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