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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吳俊竑 - 教務處 | 2022-09-05 | 點閱數: 221

教育部 函
地址: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5 號
承辦人:李如璇
電話: 02-7712-9077
電子信箱: juhsuan@mail.moe.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臺教資(二)字第 1110080521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 (A09000000E_1110080521A_senddoc4_Attach1.pdf)
主旨: 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提「著作權法第 46 條規定之遠距
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1 份,請周知所轄學校
教職員生,請查照。
說明:
一、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 年 8 月 15 日智著字第 11100027810 號
辦理。
二、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審議著作權法第 46 條修正條文時,通
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應針對「合理技術措施」提供
指引,俾利各級學校及教師遵循,以保障著作權人權益,
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提旨揭指引供各校及教師遵循。
正本: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副本: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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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靜坐常思已過、閒談莫論人非。

證嚴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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