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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吳俊竑 - 教務處 | 2023-01-04 | 點閱數: 88

一、依據本府智慧發展中心 111 年 12 月 5 日智管字第 1111549819 號函辦理。
二、機關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仍需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並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及其上級機關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核定外,產品未汰換前,應加強下列資安強化措施:
(一)強化資安管理措施,例如:設定高強度密碼、禁止遠端維護等。
(二)產品遇資安攻擊導致顯示畫面遭置換,應立即置換靜態畫面,或立即關機。
(三)產品若為硬體,應確認其不具 WiFi 等持續連網功能(非僅以軟體關閉)。若需以外接裝置方式進行更新,須有專人在旁全程監督,於傳輸完成後立即移除外接裝置。
(四)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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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說一句好話,如口出蓮花;口說一句壞話,如口吐毒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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