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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余芝瑩 - 人事會計室 | 2025-10-07 | 點閱數: 25

一、依監察院 114 教正 10 糾正案、 114 教調 13 調查案及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114 年 9 月 18 日陸法字第 1140401141 號函、行政院 114 年 9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02559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前開監察院糾正案及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規)赴陸之管理缺失,經陸委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本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單位)共同研訂旨揭建議懲處原則,請各機關(構)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三、另重申為落實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意旨,並避免同時或先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各機關應以行政懲處為主,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公務人員違失情節重大,有依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移付懲戒並依該法第 5 條第 3 項先行停止其職務(本院 111 年 11 月 2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13029493 號函諒達)。

四、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各 1 份。

五、請各機關(構)學校,除加強宣導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外,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旨揭原則予以懲處,請務必轉知所屬人員,以利瞭解相關規定,避免觸法風險。

六、另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由各機關(構)學校參酌旨揭原則,視其情節輕重,依各該管理規定或工作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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