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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學務處 | 2015-07-15 | 點閱數: 411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4 年 7 月 6 日府消預字第 1040631561 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將依據消防法第 14 條第 1 項:「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規定,禁止類似之行為。內政部近期邀集各相關機關開會研商,於上開法制作業尚未完成前,請禁止有類似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活動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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