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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5-08-25 | 點閱數: 347

1.申請對象:顏面損傷或重大燒傷者之子女,需具備中華民國之國籍。

2.申請資格:凡特殊才藝(文學、音樂、美術、語言、體育、科技)103學年度(10381日至104731)期間獲個人校際以上比賽前三名者(非校內舉辦之比賽),即可申請。

3.文公告於校網公告欄,請符合資格的同學洽註冊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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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小語

◎ 一句溫暖的話,就像往別人的身上灑香水,自己會沾上一兩滴。

證嚴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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