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對象:顏面損傷或重大燒傷者之子女,需具備中華民國之國籍。
2.申請資格:凡特殊才藝(文學、音樂、美術、語言、體育、科技)於103學年度(103年8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期間獲個人校際以上比賽前三名者(非校內舉辦之比賽),即可申請。
3.文公告於校網公告欄,請符合資格的同學洽註冊組辦理。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