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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5-10-01 | 點閱數: 536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二、旨揭申請案時間由 104 年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止,請注意截止收件期限。
三、另有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辦理轉學相關事宜,請轉出學校函報本局並副知轉入學校,俾利該校辦理後續事宜。
四、有關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訊息,請至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網站(http://web.tn.edu.tw/noneschool/?cat=1)瀏覽。

五、檢附「臺南市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家長與學校教育責任一覽表」及「臺南市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至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行程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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