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立學甲國民中學減班超額教師處理辦法 104.06.30訂定
(一)、超額教師調出處理原則:
1、自願擔任超額教師者,該科為應超額科目之教師,始有具備提出「自願超額」資格,如自願調出教師人數超過減班超額教師人數時,先依該科超出教師數多寡為應超額科目之順序,再以積分高者優先調出;若積分相同者以( 1 )以在本校服務年資長者優先(留職停薪年資一律扣除)( 2 )年齡長者優先( 3 )以上皆無法排定順序時,由當事人抽籤決定之。
2、自願調出教師人數不足超額教師人數或無自願調出者時,則依本辦法第四點(二)處理。
(二)、 自願調出教師人數不足超額教師人數或無自願調出者時,超額教師產生原則:
1、由本校教務處提出當年度之超額科目(各科節數計算:以去除彈性課程計算),超額科目以登記科目為準,而第二專 長視學校需要酌予考量。依據超額科目排序該科教師於本校服務年資之深淺,在本校服務年資淺者,優先調出為原則,若年資相同者則以積分較低者優先調出。
2、特教班之超額教師提報由輔導室處依據本辦法協商產生。
3、超額教師處理後如發生排課困難時,學校視實際需要排授非本科登記之科目教師不得異議。
4、經提報超額教師於開學前,若本校有新缺額產生時,有意回校服務者經新介聘學校教評會及本校教評會同意申請回 校服務,在本校服務年資資深者可優先調回,但新介聘學校同意留聘者,不在此限。
五、以上所述超額教師積分核算標準如下:所有年資皆採計至 7月 31日止(凡留職停薪年資皆不予採計,且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折半給分)。
(一)服務年資:指在本校任職年資,每滿 1年給 2分,最高不超過 40 分。
(二)兼職年資(最高不超過 20分):。
1、任職本校兼任主任年資,每滿 1年給 2分。
2、任職本校兼任組長、網管教師年資,每滿 1年給 1.5分。
3、任職本校兼任導師年資,每滿 1年給 1分。
4、任職本校兼任輔導教師、午餐執行秘書年資,每滿 1年給 0.5分。
(三)敘獎積分:任職本校最近 5年內之敘獎,最高不超過 10分。
1、獎狀:縣市級每張 0.25分、跨縣市區域級每張 0.5分、中央全國級每張 1分。
2、嘉獎:嘉獎 1次 1分
3、小功:小功 1次 3分
4、大功:大功 1次 9分
(四)考績積分:任職本校最近 5年年終考績,四條一項一款 2分、四條一項二款 1 分,最高不超過 10 分(另予考核不予計分)。
(五)進修研習:任職本校最近 5年內之進修研習,最高不超過 10分。
※每學分 0.25分( 1學分以 18 小時計)、每 35 小時給 0.5 分。
六、超額教師由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審議後正式提報超額教師名單。
七、依本辦法產生之超額教師,學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若有異議應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3日內提出申復(扣除例假日),申復以一次為限。
八、本處理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book:學中60週年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