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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6-07-05 | 點閱數: 335

主旨: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將俟行政院核定後另案轉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6 月 2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072985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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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愛不是要求對方,而是要由自身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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