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5 年 7 月 2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50049286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