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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6-10-20 | 點閱數: 432

主旨:如有支(兼)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6 條規定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請查照。
說明:
一、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支領各種月退休 (職、伍) 給與之退休 (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 (職、伍) 給與,並由主管機關就其原核定退休 (職、伍) 年資及其申領當月同職等或同官階之現職人員月俸額,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 (職、伍) 給與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職、伍) 給與,一次發給其餘額;無餘額或餘額未達其應領之一次退休 (職、伍) 給與半數者,一律發給其應領一次退休 (職、伍) 給與之半數。」。
二、貴校需定期查驗已退休人員紀錄,如有符合上開規定人員,應改發一次退休金並送本局重行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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