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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7-06-19 | 點閱數: 308

主旨: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辦理非屬文康活動性質之業務觀摩、研習及標竿學習等活動時,得在不重複保險及給與之原則下,比照「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視活動性質、財政狀況及與執行職務人員間權益衡平考量等,為經核予公假之參加人員投保平安保險,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6 年 5 月 26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6004745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旨揭保險所需經費請於各機關學校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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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要常常保持快樂,就必須不把人與人之間的事當成是非。

證嚴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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