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函復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有關公立學校教師任職滿 25 年,惟未滿 50 歲,以不堪勝任工作為由擇領月退休金,其退休生效日應以學校出具不堪勝任工作證明書之日或同年 8 月 1 日疑義一案,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6 月 15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71336 號函辦理。 二、檢附函文影本。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