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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室 | 2017-08-11 | 點閱數: 255

主旨:停職人員於復職同日辭職,嗣經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如該員係依法復職,且未同時涉有其他刑事責任及懲戒處分,則已符合復職補俸要件,有關補發其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事宜,仍請依俸給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7 月 18 日部銓二字第 1064245518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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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自己找藉口的人,永遠不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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