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交通局 109 年 7 月 1 日南市交綜字第 1090646659 號函辦理。
二、因應民用航空法之遙控無人機專章於 109 年 3 月 31 日施行,為協助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本市遙控無人機禁止或限制飛航區域之提報作業,特訂定本說明。
三、本市遙控無人機管制區域將定期檢討及修正公告,倘屬已公告需刪除者,本局彙辦後每月修正公告,如為新增、修訂者,每半年修正公告(併同民航局系統圖資更新);各機關倘有提報需求,請依「臺南市政府遙控無人機禁止或限制飛航區域提報作業說明」及附表依式填報。
四、另部分機關提報管制區域業經本局於 109 年 5 月 15 日召會協商,本次提報資料將配合民航局期程納入次一週期辦理圖資更新及修正公告作業(預計 109 年 12 月);爾後請定期檢討管制區域,如有新增、修訂或刪除者,應提報本局彙辦,俾憑辦理圖資更新及修正公告作業。
五、檢附交通局來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