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本 109 年 12 月 18 日院臺護長字第 1090201804A 號函辦理(詳附件)。 二、為利旨揭事宜,爰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