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7 月 1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00083242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聲明函供參,基於尊重「不同族群用語文化」、「手語翻譯專業」等原則,請學校於辦理手語或相關表演活動時,應在尊重聾人族群文化及手語翻譯員之前提下,正確推廣手語文化。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