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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王芯誼 - 教務處 | 2021-11-01 | 點閱數: 291

1.採計原則,修正第玖點第四款,修正文字為:「採學校依教育部體適能檢測標準檢測之證明或至合格體適能檢測站檢測之證明,其同學年度之檢測成績擇一採計,檢測成績依教育部體適能網站所記載之成績為準。」

2.修正後採計原則,適用於自 111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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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話多不如話少,話少不如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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