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資通安全法、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及行政院 111 年 3 月 4 日院臺護字第 1110165601 號函辦理。
二、稽核內容以資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務機關應稽核其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以及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所訂各級之公務機關應辦事項為主。
二、本檢查表範本供本局所屬學校參考檢視,其中臚列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相關項目,以協助各校教職員工知行合一、落實資安工作。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