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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學務處 | 2014-12-31 | 點閱數: 49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2 月 1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146685A 號函辦理。
二、推薦對象及組別:受推薦者應為就讀國內之下列學校,並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在學學生:
(一)國中組:臺南市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 103 學年度學生。
(二)國小組:臺南市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國民小學 103 學年度學生。
三、推薦條件:
(一)受推薦人應處於逆境之中,仍能奮發向上、樂觀進取,且具下列條件之一:
1、發揮服務奉獻、孝行表現、友愛行為、體恤他人等情懷,對社會風氣有良善影響,足堪楷模者。
2、語言、藝術、薪傳技藝、技能、科學、科技、資訊、體育或其他領域,具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者。

(二)受推薦人如曾獲得全國總統教育獎者,不得再參與評選。
(三)受推薦人如曾獲得全市總統教育獎優等者,不得再參與評選;曾榮獲全市特優參加教育部複審但未獲全國總統教育獎者,於同教育階段可再參與評選,以一次為限。
(四)屬不同教育階段,提出2、 2015 總統教育獎推薦資料表(如附件 2 )。
3、其它相關佐證資料影本 (請寫上”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簽章”)。
五、請推薦單位於資料送出前,再次確認所送各項資料無誤;另請併附受推薦者之身分證或健保卡影本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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