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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芝瑩 - 人事會計室 | 2024-08-01 | 點閱數: 231

 

依據本府 113 年 7 月 17 日府人考字第 1130975767 號函辦理。

一、自 114 年度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除應休畢 10 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增加 1 日,最高不得超過 14 日。

二、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自 114 學年度起實施。

 

檢附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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