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府 114 年 1 月 7 日府人考字第 1132489936 號函,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一、有關各機關(學校)於旨揭作業注意事項修正前所已受理且尚未結案之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仍請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處理。
二、檢附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規定各 1 份。
證嚴法師